第三十七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将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对破坏湿地问题突出、保护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