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队伍建设,建立湿地保护协作机制,根据湿地保护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湿地保护联合执法,推动建立湿地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