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湿地,应当采取科学利用雨洪水、充分利用再生水、生态补水、生态调水等方式,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