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省和辽河口湿地所在地市、县、乡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辽河口湿地保护,开展水系连通、湿地生态补水、重点物种栖息地保护修复、退养还湿、湿地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增强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