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条有效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和名录制度。省级重要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海洋等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发布,并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湿地名录应当载明湿地名称、行政区域、地理坐标、分布范围、面积、主要湿地类型、主要保护对象、责任主体等事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