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和名录制度。

省级重要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海洋等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发布,并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湿地名录应当载明湿地名称、行政区域、地理坐标、分布范围、面积、主要湿地类型、主要保护对象、责任主体等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