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保护责任单位、监督电话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