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予以训诫,并可以通过告诫书、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等形式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