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