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政法、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专门学校学生入学、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等事项的评估,并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委员会日常事务和联络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