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符合专门教育规律的教师工作评价体系。健全完善适用于专门学校的教师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奖励激励相关机制,鼓励和选派优秀教师和管理人才到专门学校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