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协同支持体系第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本辖区内的社区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青少年活动中心、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企业事业单位等资源,为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条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学校周围治安,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就业、矫治等情况,配合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