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省培育、引导和规范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省、市两级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所需的服务事项纳入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教育、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和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等工作。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开展专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未成年人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