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网信、新闻出版、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电影、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工作,监督检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宣传预防网络违法犯罪知识,教育未成年人不得以出售、出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方式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依法查处涉未成年人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