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申报确认第七条有效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申报见义勇为行为:(一)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二)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三)协助有关机关追捕、抓获犯罪嫌疑人、罪犯的;(四)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五)其他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