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申报见义勇为行为:

(一)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协助有关机关追捕、抓获犯罪嫌疑人、罪犯的;

(四)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五)其他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