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停车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