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停车或者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可以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处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