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链条、石墩等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侵占停车泊位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