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自治区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共享机制。
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列入有条件共享类数据的,应当明确共享条件;列入不予共享类数据的,应当明确不予共享的依据。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不得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公共数据的共享。
申请共享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并符合共享条件的,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同意并提供公共数据。共享申请答复时限按照国家关于政务数据共享申请的答复时限执行。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公共数据,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以及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将获得的公共数据提供给第三方;确需扩大使用范围、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提供给第三方的,应当经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同意。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之间应当无偿共享数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