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检查、评估等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提升公共数据质量。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数据处理标准化管理,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发现公共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有权向数据提供单位提出校核申请,数据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校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更正并反馈校核处理结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数据校核纠错机制,提供纠错渠道。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