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建立公共数据回流机制,上级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完整回流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收集和产生的下级政府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数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