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进口贸易需要,推动申请相关进境口岸资质,提升物流枢纽功能,保障物流链条畅通。
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交通运输、海关、海事、边检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合理优化对外开放口岸、“二线口岸”功能布局,推进口岸物流数字化转型,建立企业、港口和口岸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数据联动机制,实现空港和港航作业单证电子化,实施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分类监管和协同监管。
海关应当推进实施“提前申报”“两步申报”“抵港直装”“船边直提”等措施,创新国际邮件、跨境电商、国际快件监管模式,会同有关部门优化进出境寄递物品协作机制,实现对外开放口岸通关与物流的一体化服务联动。
对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列入高级认证企业、白名单的经营主体,海关应当适当减少出岛海关监管货物查验频次和对经营主体稽查、核查频次,可以适用分批出岛、集中申报等通关便利措施。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口岸合规收费管理,在口岸现场和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布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推动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