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商贸企业创新供应链协同运营模式,优化物流流程、共建设施设备、对接信息系统,将物流服务深度嵌入制造供应链体系。

支持具备条件的制造企业整合对接分散的物流服务能力和资源,实现规模化组织、专业化服务、社会化协同。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布局中小微物流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与集聚区配套的物流基础设施,推进中小微物流企业集聚、协同发展,延伸服务功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