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和联通欧亚主要港口的海洋运输航线网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金融管理、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洋浦建设区域国际集装箱枢纽港,加密国际海运航线,优化码头建设管理,深化与国际港口合作发展,打造国际物流枢纽中心和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支持洋浦建设海南国际能源交易和国际航运交易等场所。

支持扩大“中国洋浦港”船籍港登记规模,推行航运企业交通运输、海事、海关等相关船舶手续一件事一次办。

支持深化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业务,探索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

鼓励航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推行集装箱外贸内支线进出口双向运作模式,实现舱位共享、便捷中转。支持航运企业依法开展集装箱国际中转和沿海捎带业务。

鼓励发展航运金融、航运代理、航运教育、航运咨询、海事仲裁等航运服务业,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