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破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标牌、隔离防护、监管监控等设施设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破坏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标识标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