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徒步穿越、露营、温泉洗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徒步穿越、露营、温泉洗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