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维护给予适当补贴,确保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