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排查农村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隐患,建立风险源名录。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