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饮用水供水单位设立取水口应当对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和污染风险等进行科学论证。现有取水口不能满足国家标准,或者取水水源未达到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治或者替换。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