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饮用水供水单位设立取水口应当对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和污染风险等进行科学论证。现有取水口不能满足国家标准,或者取水水源未达到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治或者替换。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