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采取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建设截排水沟、生物隔离带、生态护岸护坡等工程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水土保持,涵养水源,保护饮用水水源水质。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