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边界标志、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识标牌。标识标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隔离防护等设施设备,实行封闭式管理,可以利用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管。

饮用水水源保护标识标牌、隔离防护、监管监控等设施设备应当适时维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