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