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向受影响地区居民发布事故警报,并适时公布水质的动态信息。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