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城市管理、林业、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