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宜宾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统筹做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