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政策,统筹配置集蓄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

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