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擅自挖掘、拆除、改动、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检测设备。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相关主管部门、所有权人、使用人和运行维护责任人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照不低于原标准进行恢复或者建设,承担相关费用,并纳入主体工程一并验收。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