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首创经验和典型做法的宣传,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营商环境建设,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