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编制并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明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要求其接受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外的中介服务。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