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应当由发包方依法组织拟定,并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对于因村民居住分散或者人户分离等原因无法集中公示的,发包方应当采取其他方式告知,保障有关人员的知情权。

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农村土地承包相关事项时,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或者书面委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会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