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发包方应当依法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与承包方各执一份,由发包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承包合同。
耕地、林地承包合同文本应当参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信息调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