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五条有效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各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