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