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任何一方不得破坏纠纷土地的现状和生产条件,不得损毁纠纷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等。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