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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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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任何一方不得破坏纠纷土地的现状和生产条件,不得损毁纠纷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等。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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