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