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调解解决。双方当事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