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调解解决。

双方当事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