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引导、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依法向农户提供公共法律服务,防范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