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方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