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二条有效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方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