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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同等条件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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